前幾天無意間突然在抽屜角落見著這張來自中華民國總統府的賀卡,打開一瞧,原來是921震災國軍救援紀念金幣乙枚!
在時間的長河裡,曾經有過那麼一段彎曲的河流歲月,浮光掠影的鏡頭影像,隨著這張記憶卡,牽引著我又回到從前國軍通資電弟兄打拼的歲月時光。
1-1現況還原—地震報告發布
民國88年9月21日凌晨1點47分,臺灣地區發生百年來陸上規模最大的地震,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於地震發生後102秒,快速地估算出震源參數(震央位置東經120.75度、北緯23.87度、震源深度10.1公里及芮氏規模7.25)同時透過呼叫器系統、電子郵件及全球資訊網等多重管道,將地震資訊傳送至防救災單位、政府相關部門及專家學者等。
1-2國軍全力動員救災
9月21日凌晨1點47分震災發生後40分鐘,國軍衡山指揮所即按危機處理程序,發布救災命令;清晨4點之後,救災部隊陸續到達災區;清晨6點,成立『救災應變指揮中心』,陸軍總部並於南投、新社、松山、新莊四個主要災區開設『救災前進指揮所』。」
震災之後因災區所有通信中斷,國軍通資電部隊在國防部通資次長室林勤經中將的指揮下迅速開通緊急應變通信設施,調配國軍所有通信裝備,包括衛星通信裝備與數位微波傳輸系統等,提供救援部隊與前進指揮所構連。
當年,本室負責軍公民營通信管制運用業務,遂建議在本部成立【軍公民營通信綜合管制室】充分運用國軍既有通信設備及結合電信、鐵路、公路、林務、警訊等各公營單位與民間行動電話業者等通信設施,統一管制運用
因應支援救災及災後重建任務。以當時狀況而言,921震災為近十餘年來國軍最大的軍事行動。
1-3 總統頒布緊急命令
緊急命令制度源於歐洲憲政,我國緊急命令的法源依據為憲法第4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授權總統有發布緊急命令之權,但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仍須於10日內經立法院的追認。
憲法第43條有關發布緊急命令的條件包括: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而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的條件包括: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民國88年9月25日,李總統登輝爰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此乃憲政史上第4次,該命令共12條,為期6個月,至89年3月24日止。
(轉載自財團法人921震災重建基金會)
民國88年9月25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228440號令公布緊急命令,第8項規定中央政府為維護災區秩序及迅速辦理救災、安置、重建工作,得調派國軍執行。依據國防部89年4月錦銘字第05807號函,國防部全力協助地方政府執行災後搶救工作,國軍投入大量人力執行救災,災後重建任務以災民收容安置、協力災區清理、組合屋建構及危樓拆除工作為重點;就投入兵力的數量與層級來說,堪稱國軍近十餘年最大規模的救災行動。
(轉載自財團法人921震災重建基金會)
國軍官兵不分晝夜地投入救災行列,在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嘉等災區同步展開,尤其是中部地區動員投入兵力與物力最多。當時參謀總長湯曜明表示,國軍支援921震災救災重建工作,共投入46萬人次協助災區重建,各救災部隊完成任務後,全面回歸戰備本務工作。國軍官兵在救災中傑出、英勇的表現,並獲得李總統登輝頒獎表彰,當年我們這些負責921震災救援的通資電弟兄們也都分別獲贈總統府賀年卡及金幣乙枚以資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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